不得侵犯“阳光权”

11/10/2011 19:39:00

 

据最新报道南京正在为户外广告管理制定规章,《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,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。该办法草案明确,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、限设区和可设区。在桥梁和立交桥等10种情况下,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。按照新的要求,如今南京街头的不少广告牌可能要下岗了。只能说现在的广告与广告人是越来越难做啦,当然这题外话。

其中这版意见稿还特别关注了户外广告牌侵犯“阳光权”的问题,明文规定:利用建(构)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,不得遮挡玻璃窗,妨碍相邻的通风、采光等合法权益。利用公共汽(电)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,不得遮挡车窗、车门、线路牌(头牌、腰牌、尾牌)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,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。

这规定必然对广告的创作有一定的局限影响,但广告从来就不该仅仅想着广告,大师李奥贝纳说过“我们制作销售产品的广告,但也请记住,广告负有广泛的社会责任。”广告的本源是传播美好,作为广告新人,我依然坚信着生活因广告而更美好。

当然以上的规章还只是草稿,具体方案还有待发布,其实不论如何,不论有无此管理,广告都不会侵犯阳光,广告会做的是在阳光下反射彩虹,渲染出这个世界的斑斓与美好!


2011-11-10